【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2號
承辦單位: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
承辦人:蔡惠梅
電話:2011550轉1114
傳真:2011732
電子信箱:
mineral@kcg.gov.tw受文者:高雄市前鎮區樂群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高字第10236935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掃描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56550
17_10236935600A0C_ATTCH1.docx、5655017_10236935600A0C_ATTCH2.jpg)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20142796B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142796C號函辦理。
二、配合教育部組織改造,教育部原辦理教師資證書補發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事項,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
三、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網址: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四、旨揭要點適用取得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者及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等,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五、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
正本: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科、督學室、高中職教育
科2013-10-23
07:57:02
附件
人事室 2015/03/04 ~ 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