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鎮區樂群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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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 人事室公告

【法規】保障本國人就業機會平等,辦理對外徵才時勿限制「性別」、「年齡」、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函
地址:80669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
承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承辦人:謝幸真
電話:07-8124613#413
傳真:07-8224823
電子信箱:bearcat0403@gmail.com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勞就字第10237793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月26日勞職業字第1000060982號、100年6月23日勞職業
字第100075755號以及100年12月5日勞職業字第1000093538號函共3份(5992698_1
0237793300A0C_ATTCH3.tif)
主旨:為保障本國人就業機會平等,請 貴單位於辦理對外徵才時,勿限制「性別」、「年齡」、「役畢」等為徵才條件,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65條規定:「雇主違反第5條第1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近來,本府相關單位於行政院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及對外徵才簡章中,仍有限制「性別」、「年齡」、「役畢」等情事,事涉違反上開法令規定,且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平等,請 貴單位於辦理對外徵才時,注意法令規定限制,並請協助轉知所屬,承蒙協助,無任感荷。
三、本局明(103年)年度仍持續於各區舉辦多場次之防制就業歧視促進性別平等宣導活動,屆時將發函通知,歡迎 貴單位報名參加。
四、隨函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共三份供參。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局就業安全科2013-11-29
11:50:56
附件
4_1.pdf(89.52 KB)
4-1.tif(265.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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