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高雄市前鎮區樂群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033285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函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434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業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2年4月22日發布施行,先予敘明。
三、上開函以,該部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因育嬰申請留職停薪,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教師須與學校協商後定之。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項、第10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明定是類案件之核准程序,學校並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學校或主管機關於

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又為求審慎,建議主管機關參酌該部作法,於學校核准是類案件後,須報主管機關備查,以落實相關機制。
四、準此,自即日起各級學校教師申請是類留職停薪案件,學校於核准後須函報本局備查,其餘案件仍授權各級學校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