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高雄市前鎮區樂群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039170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主旨: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實務執行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6425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教育部書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幼兒教育科、特殊教育科、體育及衛生保健科、人事室(本局均紙本)(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