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高雄市前鎮區樂群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32461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有關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10年5月12日高市教人字第11033285900號函諒達。
二、查教育部為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期限、核准程序、復職及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有所規範,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業訂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2年4月22日發布施行,先予敘明。

三、復查教育部又於110年8月18日修正本辦法第5條第3項,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爰明定是類案件之核准程序,學校負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特殊事由」是否屬實,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爰請各校倘有上述案件時,於核准後須函報本局備查,另其餘案件仍授權各級學校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