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高雄市前鎮區樂群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34477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第13條及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本(111)年6月15日修正發布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D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旨揭法規發布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本市立公立幼兒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