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鎮區樂群國民小學113學年度國小教學支援人員甄選簡章

第一次公告

壹、依據: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貳、甄選名額及內容:

 一、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級科任或授課節數

人數

說明

教學支援人員

閩南語教學

每週五上課5-6節

3

  1. 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之合格證書。
  2. 每節代課鐘點費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計支,並實際上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學支援教師每節鐘點費336元,勞、健保費用另付。)

附註:1.正取 3 人,備取若干人 。

      2.上開職缺代理(課)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除代理(課)。

      3.上開職缺若為「留職停薪」、「長期病假」、「支援市府」、「兵缺代理」之ㄧ者,如代理原因不成立或消失時,應即結束聘任。

      4.備取人員冊列候用,於同一學年內由同類科之備取人員中擇優遴補,候用期滿未獲聘任者,不再聘用。候用期間如有違反報名資格條件者,取消候用資格。以上備取若干名。正取人員未報到者或有增加名額時,依名次依序遞補。

      5.課務及行政工作視學校實際情況排定。

      6.據悉教育局業針對本市代理教師聘期及核薪規定研議修訂,屆時依教育局最新修正規定辦理,錄取人員不得異議。

 

二、代理代課期限

(一)聘期自113年8月30日至114年6月30日。(聘期依本府教育局規定公告學期上課日至結束日為主)

(二)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限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學期結束止。(聘期依本府教育局規定公告學期上課日至結束日為主)

 

  三、待遇:

(一)本市代理教師自98學年度起均不予採計其職前各項年資,一律按其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二)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並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數支給。

 

參、 公告方式:

一、自113年6月21日(星期五)起張貼於本校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lcps.kh.edu.tw)。

二、同日起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職員甄選公告專區(網址:http://employ.kh.edu.tw/public/)。

 

肆、應甄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
  (三)思想純正,操守廉潔,品德優良,身心健康。
  (四)男性需役畢或無兵役義務者。
  二、報名資格: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公告之學校、機構或法人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之合格證書。

 

伍、甄選簡章及報名日期、地點:

一、甄選簡章及報名表張貼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lcps.kh.edu.tw/訊息公告)請應甄者自行下載,不另行發售。同日起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職員甄選公告專區(網址:http://employ.kh.edu.tw/public/),並以樂群國小http://www.lcps.kh.edu.tw網頁張貼之甄選簡章為主。

二、 日期:113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

三、 報名地點:本校1樓人事室(高雄市前鎮區育樂路61號 電話:07-7225846轉751人事室)

四、 報名方式:限本人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通訊報名恕不受理。

 

陸、報名手續:限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

 一、填寫報名表(請黏貼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2吋相片1張)。

 二、檢附下列證件正、影本各1份(依序裝訂成冊,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查,請以A4紙張規格影印,影本均請簽章以示自負法律責任):

(一)國民身分證(附件二)。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有外國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經駐外單位檢驗通過並附中文譯本(譯本需經公證)、歷年成績證明、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入出境紀錄。

(三)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或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

(四)男性繳驗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限男性)

(五)簡歷自傳:格式以A4直式橫書電腦繕打;內容以個人學歷、經歷、專長、抱負、教育理念、班級經營等簡介一式3份。

(六)其他與教學有關證件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七)專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八)切結書(附件三)。

(九)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十)如需要成績單,請檢附甄試結果書面通知回郵信封一個(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及貼妥32元限時掛號郵資)。

(十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報名時3個月內有效期限或錄取後一個月內有效期限)。

三、免報名費用。

四、核發甄選證。

 

柒、甄選日期、考場、方式及內容:

 一、日期:113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3時20分前本校二樓教務處辦理報到,並依報           名順序決定應試順序,13時30分開始進行口試,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放棄。

 二、考場:本案於甄選日前一天公告考場及流程表於學校網站首頁。

 三、甄選方式與內容:免試教。口試時間8分鐘,內容包括含自我介紹、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方式、教育專業知能等相關問題。

 四、總成績未達75分以上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

(一)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以上者。

(二)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捌、放榜:

一.  113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8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職員甄選公告專區。

二.  成績通知:公告本校網頁,申請紙本成績單者,於113年7月1日寄發。

三.  成績複查:於113年7月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0時,持甄選證及繳交複查費50元,親自向教務處申請。成績複查申請,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並以1次為限;但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逾期申請複查者不予受理。

玖、錄取聘用:

 一、錄取人員提交甄選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聘用。

  二、錄取公告榜示後,錄取者請於113年7月2日(星期二)上午9至12時前持國民身分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畢業證書及健檢報告(包含胸部X光)等證件至樂群國小人事室辦理報到,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三、錄取人員聘任後,如發現有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及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及有損師道之不良紀錄或檢附不實證件致資格不符者,錄取無效不得異議,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

 四、錄取應聘者應履行本市教師聘約準則、錄取本校教師聘約及學校章則等之相關規定事項。

 五、錄取人員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六、學校保有依行政及教學上調整行政及教學職務之權利。

 七、錄取人員待遇依教育人員敘薪辦法規定核發。

 八、自97學年度起代理教師停止辦理成績考核。自98學年度起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一律按其學歷或所具合格教師資格敘薪,不再採計聘任前各項年資。

 九、甄選日期如因不可抗力之自然因素而延期,順延日以本校網站公告日為準,本校不另通知。

十、錄取之教師需連續代理、代課教師職務至代理期滿,惟如被代理、代課教師提前復職,復職日

    應即無條件終止代理。

拾、為求甄選公平、公正及公開,附專屬檢舉電話及信箱號碼如下:

      電話:07-2011719  信箱:高市郵政第1890號信箱。

拾壹、本簡章經樂群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

拾貳、附則:

◎有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