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局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如自費前往健康檢查,同意核予公假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93167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照護本市教育人員身心健康,爰教育人員如自費參加一般健康檢查,准依所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登記(課務自理),最高給予2日,惟應儘量於寒暑假期間辦理,以利校(課)務之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