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4年9月15日高市教健字第10436180300號函諒達。
二、為利教師依傳染防治法第38條規定,配合市府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本局同意以下列方式公假派代:
(一)配合化學防治(噴藥)給予公假派代1日。
(二)配合強制孳檢給予公假派代半日。
三、配合相關防疫之公假派代,自文到之日起開始適用;又教師配合化學防治(噴藥)或強制孳檢,請持登革熱緊急防治相關通知單或於緊急防治現場逕向轄區衛生所申請開立請假證明書(影印無效),俾憑請假之依據。
四、另請各校於實施登革熱緊急防治噴藥或配合市府單位進行
化學防治前,務必將通知單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以俾周全緊急防治前置作業。
五、各校進行登革熱衛教時,請將緊急防治噴藥基本常識及注意事項納入宣導範圍,以提高全體教職員生之防治知能,避免防疫疏誤發生,並請賡續落實校園環境自我管理及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工作。